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帮樑先生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于近日办理完成退休离任手续。退休离任后,刘帮樑先生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职务。
●刘帮樑先生与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影响公司专利权属的完整性。
●刘帮樑先生所负责工作已平稳交接,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工作均有序推进。刘帮樑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帮樑先生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于近日办理完成退休离任手续。退休离任后,刘帮樑先生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职务。
公司及董事会对刘帮樑先生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刘帮樑先生,1964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安徽省第二纺织机械厂技术员,靖江市净化净水设备厂技术负责人,合肥化机厂技术部副经理,安徽国祯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成套设备制造部副总工程师,浙江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2010年至2021年9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技术委员会成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帮樑先生通过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3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退休离任后,刘帮樑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刘帮樑先生在任职期间参与的研发项目的工作已交接其他研发同事负责,刘帮樑先生的退休离任不会对项目的研发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刘帮樑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其退休离任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影响公司知识产权权属的完整性。
刘帮樑先生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约束在职和离职后的相关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刘帮樑先生存在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公司始终注重人才引进与培养,多年来逐步建立了与公司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和储备培养机制,不存在对特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赖情况。
目前,刘帮樑先生所负责工作已平稳交接,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工作均有序推进。刘帮樑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18人、135人、128人,占员工总数比例分别为12.78%、14.66%、14.35%,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基本保持稳定。本次变动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由6名变成5名。刘帮樑先生离职前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帮樑先生已完成与公司研发团队的工作交接,公司各项研发项目正常推进。目前,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撑公司核心技术及创新产品的持续开发;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不断完善研发体系和团队建设,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24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1,689,6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53,074.24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杨明、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宁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1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1元。